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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

私人飞机网 更新时间:2019-12-03 16:03:25 来源: 字号:
  11月29日,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发布《关于印发民航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现制定民航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民航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民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按照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改革主要任务
  (一)落实具体改革措施。对于采取“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措施的许可事项,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将备案材料报送具体审批部门即可,审批部门不再事先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措施的许可事项,审批部门通过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等具体措施,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强化信用监管手段,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抓紧推进民航信息共享,将企业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指定平台。
  (四)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有关规定,及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民航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统筹协调推进。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司、人事科教司要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纳入“证照分离”改革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审批实施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办事规则、调整完善业务流程。
  (三)压实监管责任。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民航各级审批机关要针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清单目录的民航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监管计划,更新调整监管事项库,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增强监管威慑力。
  (四)加强督查评估。相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强指导、帮助解决,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民航各级审批机关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同时做好试点工作各项情况统计,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民航清单(2019年版)
  采取“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方式的许可事项具体落实办法
  (一)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审批改为备案”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细化“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举措,明确监管具体办法,现就有关备案事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由审批改为备案。
  二、备案材料
  备案人需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备案以下材料:
  (一)备案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二)备案主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电台执照(如适用);
  (四)民用航空器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证明文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制作并向备案人发放登记证。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改为备案后,民航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民用航空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电台执照核发、驾驶员资质管理、飞行计划审批、飞行活动信息统计等工作,对非经营性航空活动的实施主体、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活动地点、时间、过程等各环节、各要素实施全面管理,以实现对非经管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持续安全管理。
  (二)依法依规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持证人开展飞行活动后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持证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根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备案人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情节严重的,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关于“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审批改为备案”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细化“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批”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举措,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航企业及机场),实施《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规定的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二、备案时限
  在实施完毕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后,民航企业及机场应当在办理相应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后或者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后30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
  三、备案材料
  民航企业及机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自贸区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备案信息表》(见附件)即为备案。民航企业及机场提交的备案表信息不完整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提醒和指导民航企业及机场补正。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应民航企业及机场的要求,出具备案证明。
  四、监管措施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辖区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注册的民航企业及机场实施监管,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进行检查,鼓励采用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开展。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应当进行重点监管。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民航行政机关对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企业应当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三)在自由贸易实验区注册的民航企业及机场应当在每年1月30日之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股权信息。
  (四)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民航企业及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民航企业及机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责令补充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对违反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民航企业及机场在备案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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