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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通知

私人飞机网 更新时间:2013-04-25 11:25:06 来源:未知 字号: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务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务部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12〕17号)和财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务从民航发展基金中支配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配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尺度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含: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含: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含: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赔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方法规定尺度部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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