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器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1) 飞机上的机长:机长在舱门关闭后必须对机上所有机组成员、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机长还必须在从飞机为起飞目的准备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最终停止移动和作为主要推进部件的发动机停车时止的时间内,对飞机的运行和安全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 旋翼机上的机长:从发动机起动时起,直至旋翼机结束飞行最终停止移动并且发动机关闭,旋翼叶片停止转动时为止机长必须对旋翼机的运行和安全及机上所有机组成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
(b) 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1) 机长必须保证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指示所有机上人员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2) 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航空器和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规则的任何规定。
(c) 依据本条(b)款做出偏离行为的机长,在局方要求时,应当向局方递交书面报告。
(d) 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如果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也必须向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此类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应在十天以内。
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航空器或财产的重大损坏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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